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39号
当事人:郁南县连滩镇国信电器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45322L494867457
住所(住址): 郁南县连滩镇建设路谢士群房屋首层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一案,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 1、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7台家用燃气灶具均无安装有熄火保护装置,该7台家用燃气灶具的相关信息: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D1089,执行标准:GB16410—2007,生产日期:无标注,万家乐电器(广州)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黄圃镇凯歌电器厂,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一铭路12号。数量2台。‚家用燃气台式猛火炉,型号:JZY—H1,执行标准:GB16410—2007,生产日期:无标注,佛山市顺德区上奔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福源路13号。数量1台。ƒ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A988,执行标准:GB16410—2020,生产日期:无标注,佛山市樱虹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天路7号三层之一。数量1台。④家用燃气灶具,型号:生力HTD13,执行标准:GB16410—2007,生产日期:无标注,佛山市顺德区文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天河工业区5号。数量1台。⑤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98B,执行标准:GB16410—2007,GB30720—2014,生产日期:无标注,佛山市顺德区百鑫节能燃具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文建路2号之一。数量1台。⑥家用燃气台式猛火炉,型号:JZY—Y,执行标准:GB16410—2007,生产日期:无标注,佛山市顺德区上奔电器有限公司(监制),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福源路13号。数量1台。上述7台无安装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 【代替《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第5.3.1.12 “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第5.3.1.9“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
2、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2台《993大家用商用猛火炉(正和兴)》没有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执行标准、型号规格、合格证等铭牌信息,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第8.1.1“每台燃具应有铭牌…”、第8.1.2 “a)产品名称和型号、 f)制造商名称、 g)生产编号或日期、 h)执行标准名称和代号”等的要求。
3、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7台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D1089的销售价是100元/台。‚家用燃气台式猛火炉,型号:JZY—H1的销售价是110元/台。ƒ家用燃气灶具,:JZY—A988的销售价是100元/台。④家用燃气灶具,型号:生力HTD13的销售价是105元/台。⑤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98B的销售价是260元/台。⑥家用燃气台式猛火炉,型号:JZY—Y的销售价是250元/台。商用猛火炉(正和兴)燃气灶具的销售价是150元/台。以上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325元。
4、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经销燃气灶具的进货和销售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郁南县连滩镇国信电器商店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杨绍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18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9日对当事人郁南县连滩镇国信电器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3.2022年8月22日对当事人郁南县连滩镇国信电器商店经营者杨绍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郁南县连滩镇国信电器商店违法的基本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由出证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2年9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39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郁南县连滩镇国信电器商店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罚款1330元,上缴国库。
2.没收: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D1089)2台。‚家用燃气台式猛火炉(型号:JZY—H1)1台。ƒ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A988)1台。④家用燃气灶具(型号:生力HTD13)1台。⑤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98B)1台。⑥家用燃气台式猛火炉(型号:JZY—Y)1台。商用猛火炉(正和兴)2台。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9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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