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35号
当事人: 云浮市民健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龙华专科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UUNRN88
住所(住址):云浮市云城区龙华路63号一、二楼
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云浮市民健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龙华专科门诊部开展药品使用执法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门诊部中药柜发现1袋无任何标识(无产品名称无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的中药饮片,数量为87克。经当事人确认,上述中药饮片为砂仁,系当事人从端州区天行健食品商行购进,但该门诊部现场未能提供端州区天行健食品商行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因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发现的药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5月24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4月20日和2022年5月15日从端州区天行健食品商行购进过上述砂仁。其中,2022年4月20日,购进数量为1000g,购进金额为68元;2022年5月15日,购进数量为500g,购进金额为34元,该门诊部已提供购进单据《端州区天行健食品商行 销售出货单》(销售订单编号:XSDD000000031816,XSDD000000032271)等复印件接受检查。当事人购进砂仁后,按照中药的类别办理入库,该门诊部已提供入库记录《端州区天行健食品商行 采购入库单》(编号:20220421031100430001,入库时间:2022年4月21日,入库数量:1000g)、《端州区天行健食品商行 采购入库单》(编号:20220516031100430002,入库时间:2022年5月16日,入库数量:500g)。当事人在上述药品办理入库后,用于日常诊疗活动,使用价格为0.5元/g,至案发,共使用了1413g,使用所得706.50元。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无法提供端州区天行健食品商行的药品生产、经营资质材料,经执法人员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系统,未查见端州区天行健食品商行的信息,认定端州区天行健食品商行为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综上,认定当事人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750元),按五万元计算,违法所得706.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负责人祝健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植丽花)和植丽花居民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对代理人植丽花进行询问调查、确定违法事实、货值金额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4.《证据提取(制作)单》2份,证明发现当事人违法、涉案药品称量清点、产品确认的有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入库记录等材料复印件,证明涉案药品的购进和按中药管理类别入库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查询页面打印件,证明端州区天行健食品商行为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事实。
2022年7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按五万元计算,违法所得706.50元。
鉴于涉案药品数量少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药品安全隐患,根据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砂仁87g)和违法所得706.50元,并处罚款100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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