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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33号)
发布日期:2022-08-10 10:58:10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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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33号


  当事人:云城区成天明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55DKEQ84                    

  住所(住址): 云浮市云城区锦秀路98号一楼

  2022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城区成天明诊所开展药品使用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诊所药房货架发现有1瓶未开封的天麻素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3043,规格:25mg,100片,生产单位: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90407-03,有效期至:202203)和1盒已开封使用(剩余5支)的骨肽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3837,规格:2ml:10mg,生产单位:安徽宏业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328,有效期至:2022.02),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但未标示已过期、禁用等警示标语,且与其它正常效期内使用的药品混合存放。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发现的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5月23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15日肇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的天麻素片,于2020年8月7日从罗定市光大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的骨肽注射液,上述药品均用于日常诊疗活动,其中天麻素片的使用价格为0.2元/片,骨肽注射液的使用价格为1元/支。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未放置于不合格库(区),且未标注过期、失效、不得使用、禁止使用、不再使用等警示标语,并与其它正常效期内使用的药品混合存放,仍处于待用状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认定为劣药,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25元),按一万元计算,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负责人成天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负责人成天明进行询问调查、确定违法事实、货值金额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4.《证据提取(制作)单》4份,证明发现当事人违法、涉案药品清点、产品确认的有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等材料复印件,证明涉案药品的购进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2022年7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3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涉案药品数量少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该诊所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药品安全隐患,根据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六条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天麻素片1瓶共100片,骨肽注射液5支),并处罚款100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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