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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27号)
发布日期:2022-06-27 09:12:22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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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27号


  当事人:广东百冠陶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5321668201259L 

  住所(住址): 新兴县水台镇良田开发区之五号

  当事人涉嫌出厂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陶瓷砖一案,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1.当事人和广东金巴利陶瓷有限公司双方是委托生产关系,委托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委托生产的瓷砖吸水率E<0.5%为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

  2.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存放的一批外包装标注为:〔金巴利瓷砖,高新技术企业,大理石瓷砖,广东金巴利陶瓷有限公司,“CCC”认证标志,放射性水平A类,产地:广东.佛山,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崇南工业园,工作尺寸:750×1500×9.5(㎜),生产日期2021/10/02],执行标准:Q/JBL 1(同时符合GB/T4100-2015附录G)瓷质砖BIa GU吸水率E<0.5% 产品符合GB6566-2010A类标准 其产销及使用范围不受限制等字样〕、结存数量共197箱的瓷砖是由广东金巴利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期间委托其生产的产品。

  3.当事人或广东金巴利陶瓷有限公司在委托生产上述瓷砖产品期间,未有进行认证委托,也无法提供其取得认证委托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当事人为委托方加工陶瓷砖所收取的加工费是5.50元/片,其无法提供出厂交货给委托方广东金巴利陶瓷有限公司完整的相关记录。经调查,认定其已出厂交货给委托方的陶瓷砖为294箱(箱/2片)共588片,违法所得3234.00元。

  当事人存在擅自出厂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陶瓷砖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关秀婵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灵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9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2年5月20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罗灵基的询问笔录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2份,出厂单据1份,《贴牌购销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2年6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27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及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出厂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陶瓷砖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其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2020年11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擅自出厂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陶瓷砖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罚款8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234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83234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6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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