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26号
当事人:云城区贝优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56J3513F
住所(住址): 云浮市云城区城北金山小区云浮碧桂园林云六街90号商铺
2022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城北金山小区云浮碧桂园林云六街90号商铺的云城区贝优美容店开展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5月9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6日通过贝优甄研商城小程序(账号主体:浙江贝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订单号:989316260569)购进了涉案的biocare贝优甄研®玻尿酸调理原液5瓶(生产日期:2021/09/09共1瓶,2021/11/11共4瓶,标签均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等应当标注的内容),购进单价为168元/瓶,购进金额为84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后用于保湿、补水等美容业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涉案的biocare贝优甄研®玻尿酸调理原液应认定为普通化妆品。
2022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云市监限提〔2022〕050901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上述通知书7日内提供涉案biocare贝优甄研®玻尿酸调理原液(生产日期:2021/09/09和2021/11/11)的购进、生产资质、检验、备案等材料。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除能提供购进记录外,仍无法提供上述《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云市监限提〔2022〕050901号)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经查询国家药监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未查见涉案化妆品biocare贝优甄研®玻尿酸调理原液的备案信息。
2022年5月30日,负责人许文宜到我局接受调查,其承认涉案化妆品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该店也未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的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认涉案化妆品的销售价格为168元/瓶,至案发已销售4瓶,认定涉案违法所得672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案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6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负责人许文宜、员工黎敏玲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云市监限提〔2022〕050901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化妆品的生产、备案材料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4、《证据提取(制作)单》5份,证明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涉案化妆品为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购进记录打印件,证实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及货值金额的情况;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确定违法所得等情况的事实。
2022年6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2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672元。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当事人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应当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672元及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6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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