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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23号)
发布日期:2022-04-25 09:07:5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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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23号


  当事人:云浮市辉达米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5302325120887U 

  住所(住址):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中央储备粮云浮直属库18号仓南边

     当事人云浮市辉达米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我局于2022年3月28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在生产加工大米的过程中,使用“中粮”COFCO 巴基斯坦油粘米(巴基斯坦原产地)作为原材料经加工包装后,标注为:“祈隆®”油粘米,产品名称:大米(油粘米),食品产地:广东省.云浮市,稻谷产地:广东省.云浮市,生产商:云浮市辉达米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大米成品;‚使用从湖南省郴州市(稻谷生长地)购进的稻谷原材料经加工包装后,标注为:“祈隆®”秋香雪花粘,产品名称:大米(秋香雪花粘米),食品产地:广东省.云浮市,稻谷产地:广东省.云浮市,生产商:云浮市辉达米业有限公司,简介--云浮市辉达米业有限公司地处山清水秀的腰古镇山区大部分是梯田和坑田,山水灌溉、传统耕作;含有多种水稻生长所需的养分。朝雾晚霞,中午日照充足,气温相对偏低,稻米生长期长,生长充分;所以辉达出口的大米具有口感充盈,入口软滑、微甜、韧性好、回甘等优点,实属有品味食家的理想选择等字样的大米成品。前述2种大米产品标签中的稻谷产地:广东省.云浮市和简介所表述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为虚假标注。

  2、当事人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记录完整可追溯的生产、销售信息)。

  3、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①“祈隆®”油粘米,规格25kg/袋、生产量共35袋、已销售5袋,销售价101元/袋;②“祈隆®”秋香雪花粘,规格15kg/袋、生产量共45袋、已销售15袋,销售价83元/袋,以上货值金额合计7270元,违法所得1750元。

  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和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陈庆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2022年3月28日和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2022年4月8日对陈庆辉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送货单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大米的货值金额。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由出证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2年4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22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记录和保存…生产…销售…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和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我局依法查处后,能主动停止生产违法产品,且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本案中,考虑其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云浮市辉达米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食品和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生产的大米①“祈隆®”油粘米30袋(25kg/袋);②“祈隆®”秋香雪花粘30袋(15kg/袋)。

  3、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

  4、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1175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4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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