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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22号)
发布日期:2022-04-13 16:46:2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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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22号

  当事人:广东东岳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2155367921XC 

  住所(住址): 新兴县新城镇城北新区C18小区恒晖豪庭G幢商铺(8号商铺)南起第一、二卡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2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兴县新城镇城北新区C18小区恒晖豪庭G幢商铺(8号商铺)南起第一、二卡的你公司开展食品经营监督执法检查,发现有关情况如下:1.在其中一个货架发现一款酒类产品东岳酱酒(酱香型)的标签标注了“酒精度53%vlo,净含量:500ml,配料:高粱、小麦、水,执行标准:GB/T267600(优级);生产许可证号:SC11552038204937,制造者名称:贵州丙乾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见瓶身,厂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等信息。上述东岳酱酒(酱香型)的包装不透明,无法直接查看到生产日期,你公司在现场拆开包装后,瓶盖生产日期为2021/08/08。此外,开封处贴有防伪标识,你公司现场陈述称消费者拆开防伪标识后不得退货。上述东岳酱酒(酱香型)共有10瓶,价格标签显示为160元/瓶,处于正常待售状态。2.在另一个货架发现另一款酒类产品东岳典藏酒(酱香型)的标签标注了“酒精度53%vlo,净含量:500ml,配料:高粱、小麦、水,执行标准:GB/T267600(优级);生产许可证号:SC11552038204937,制造者名称:贵州丙乾坊酒业有限公司,厂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等信息。上述东岳典藏酒(酱香型)的生产日期有2个,一个在瓶身,标注的生产日期:2021年6月,另一个生产日期标注在瓶盖,标注的生产日期:2021/08/08。上述东岳典藏酒(酱香型)共有22瓶,价格标签显示为360元/瓶,处于正常待售状态。因你公司经营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酒类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调查。

  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对你公司上述东岳酱酒(酱香型)10瓶和东岳典藏酒(酱香型)22瓶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公司经营的上述两款酒类产品是你公司在2022年2月底时向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丙乾坊酒业有限公司购进,其中东岳酱酒(酱香型)购进了10瓶、东岳典藏酒(酱香型)购进了22瓶。你公司未能提供上述两款酒类产品的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也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至2022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你公司未销售过上述两款酒类产品,上述两款酒类产品仍处于待售状态,售价分别是:东岳酱酒(酱香型)为160元/瓶、东岳典藏酒(酱香型)为360元/瓶,你公司未能提供销售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有关材料。

  你公司构成如下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1.上述东岳酱酒(酱香型)和东岳典藏酒(酱香型)包装标签标示的制造者名称均为贵州丙乾坊酒业有限公司,而你公司提供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生产企业名称为贵州省仁怀市丙乾坊酒业有限公司,包装标签标示的生产企业名称与实际的生产企业名称不一致,属于标签出现漏字的情况,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2.上述东岳酱酒(酱香型)的包装不透明,开封处贴有防伪标识,无法直接查看到生产日期,须拆开包装后方可看到瓶盖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1/08/08,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11条“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3.上述东岳典藏酒(酱香型)标示的生产日期有2个,一个在瓶身,标示的生产日期:2021年6月;另一个在瓶盖,标示的生产日期:2021/08/0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你公司未能提供上述两款酒类产品的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也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公司未销售过上述两款酒类产品,未能提供销售票据和销售记录等有关材料,上述两款酒类产品东岳酱酒(酱香型)10瓶、东岳典藏酒(酱香型)22瓶仍处于待售状态,售价分别为160元/瓶和360元/瓶。上述两款酒类产品货值金额合计952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提取单》6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你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证据二: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张东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合法及当事人的身份;证据三:你公司提供的上述两款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上述两款酒类产品来源渠道;证据四: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张国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授权委托情况;证据五:其他证据若干。

  2022年3月30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2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你公司属初次违法,在我局依法立案调查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对你公司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上述酒类产品东岳酱酒(酱香型)10瓶、东岳典藏酒(酱香型)22瓶;

  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4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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