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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14号)
发布日期:2022-04-12 09:05:52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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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14号


  当事人: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2000315094558P

  住所(住址): 中山市三乡镇南龙村聚龙路1号

  2022年1月7日,根据《云浮市质计所关于宝马加油站加油机外观与型式评价报告不相符的情况报告》的信息,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与宝马路交汇处的深圳市金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云浮宝马加油站经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内有已安装好的由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4台燃油加油机涉嫌未经样式试验合格、未经型式批准的问题,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1、持有有效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发证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为燃油加油机BL系列……BL6113Q,BL6114Q等,前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对应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报告编号:C2021474)载明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信息为:①主控板,型号ZK800;②显示板,型号XS201+XS301;③流量测量变换器,型号MJ-85。

  2、当事人销售到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与宝马路交汇处的深圳市金源泰实业有限公司云浮宝马加油站(以下称“云浮宝马加油站”)、并于2021年12月29日安装完毕的4台燃油加油机铭牌载明的信息为:①生产日期:2021年12月,产品型号:BL6113Q(共2 台),出厂编号:BL123040Y,BL123043Y。②生产日期:2021年12月,产品型号:BL6114Q(共2 台),出厂编号:BL123041Y,BL123042Y。该4台燃油加油机实际安装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为:①主控板,型号ZK800A;②显示板,型号XS1103B-英泰;③流量计,型号JBJ4B,与当事人持有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发证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对应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报告编号:C2021474)载明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不一致。

  3、当事人制造、销售的上述4台燃油加油机实际安装使用的外形与当事人持有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发证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对应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报告编号:C2021474)载明的外形不一致。

  4、当事人制造、销售的上述4台燃油加油机,未按照《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报告编号:C2021474)的样机及其技术条件进行生产,在变更了燃油加油机的外形、关键零部件和材料(主控板、显示板、流量计)后,未经样式试验合格、未经型式批准。

  5、当事人制造、销售的上述4台燃油加油机已实际收取购买方“云浮宝马加油站”支付的前期货款为50000元。

  当事人存在未经样式试验合格、未经型式批准制造、销售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林健怀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刘赞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3份、现场执法照片2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7日、2022年1月11日、2022年1月12日对“云浮宝马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2年2月22日对刘赞龙的询问笔录1份、《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报告编号:C2021474)1份,<生产任务单>1份、<总装工序流程卡>4份,收据1份(NO:0003085)。证明: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违法的基本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2年2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13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样式试验合格、未经型式批准制造、销售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案中,考虑其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停止未经样式试验合格、未经型式批准制造、销售燃油加油机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全部违法所得50000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2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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