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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13号)
发布日期:2022-04-12 09:04:07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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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13号


  当事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06053038856356  

  住所(住址):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狮山大道十三号之一(办公楼)二楼

  广东珠江中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广东珠江中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1、未按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6月23日期间,对罗定市康艺药业有限公司的电梯(登记证编号:梯粤W0081,注册代码为30114453002005040001)实施维护保养过程中,《……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记载的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由没有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姚永才签字确认。

  2、广东珠江中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6月23日,对罗定市康艺药业有限公司的电梯(登记证编号:梯粤W0081,注册代码为30114453002005040001)实施维护保养期间,知悉上述电梯于2020年5月12日经法定检验机构定期检验不合格仍在使用后,未能严格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职责,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未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3、广东珠江中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罗定市康艺药业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中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广东珠江中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何洪槐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陈水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0日对广东珠江中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3、2022年1月12日对陈水冰的询问笔录1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10份,证明:广东珠江中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法的基本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2年2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11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广东珠江中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规定;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四)…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的规定;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鉴于广东珠江中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考虑该单位的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广东珠江中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和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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