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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12号)
发布日期:2022-04-12 09:03:14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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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12号


  当事人:罗定市康艺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5381741749481Q 

  住所(住址): 罗定市迎宾路潭井下垌路段西边

  2021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罗定市迎宾路潭井下垌路段西边的当事人罗定市康艺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梯涉嫌未经定期检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1.使用的一台电梯(登记证号:梯粤W0081,设备代码:30114453002005040001)于2020年5月12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云浮检测院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BTD-W02000990,不合格项目为:1.驱动主机;2.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3.层门闭锁装置。备注为:存在问题:1.驱动主机异响严重、振动、漏油。2.部分层门门锁啮合深度<7mm。3.限速器钢丝绳严重锈蚀。请按要求整改完后向我院申请复检……)。2.当事人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电子邮箱779884495@qq.com接收了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云浮检测院发出的《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TD-W02000990),在知悉上述电梯自2020年5月12日经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云浮检测院定期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且未经整改完毕并经过复检合格,至2021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日一直都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电梯在检验周期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

  当事人存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苏达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梁艺、陈水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3日对罗定市康艺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1年12月24日对陈水冰的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电子版原件、复印件各1份,《维修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共10页,《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电梯)(编号:0000421)1份,证明:当事人罗定市康艺药业有限公司违法的基本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2年2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10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罗定市康艺药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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