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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17号)
发布日期:2022-04-01 09:01:11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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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17号

 

  当事人: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云浮环市中路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00324860269U               

  住所: 广东省云浮市环市中路新世纪广场负一层B02铺

  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东省云浮市环市中路新世纪广场负一层B02铺的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云浮环市中路分店开展医疗器械经营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美团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涉嫌未经审查,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决定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中旬通过美团对其销售的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生产厂家: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证号:黑械注准20162640023,规格:1盒*5片)发布以下广告内容:医用修复贴 二类器械 术后修复 敏感克星、进行过临床试验 经哈尔滨医大一院、医大二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采集多组临床数据进行临床试验对比 确认产品有效。当事人称上述广告内容系该店自行通过互联网转载得来,承认上述医疗器械广告未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也无法提供上述广告有关临床试验结果的证明文件,未产生广告费用。

  2021年12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月兰开展询问调查,其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此外,涉案医疗以未在美团成交过,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自行下架了上述违法广告。2022年1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杨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李月兰、店长陈彩凤身份证复印件各1分,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情况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制作)单6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022年3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有关临床试验结果的证明文件,涉案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因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国的实体经济面临巨大的负面影响,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经本局综合考量,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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