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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15号)
发布日期:2022-04-01 09:00:03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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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15号


  当事人:广东路网数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693562283J                  

  住所: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9号B附楼7G             

  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高速公路服务区(南区)开展广告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广东路网数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位置发布的药品广告涉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广告;二、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广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12月24日决定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下架了涉案广告,并提供了涉案药品广告的书面合同、补充协议、收费发票、广告审查批件及广告样件(滇药广审(文)第201231-00207号)、广告设计原稿等有关材料。2022年2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朱其贵开展询问调查。2022年2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知涉案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滇药广审(文)第201231-00207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委托人提供的广告设计原稿与已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不一致的前提下,仍接受佛山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21年1月15日在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高速公路服务区(南区)发布了灵丹草颗粒(国药准字Z53020685)和排毒养颜胶囊(国药准字Z53021634)的药品广告,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涉案广告应认定为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广告费用54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禤宗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朱其贵身份证复印件各1分,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情况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制作)单4份、涉案药品广告的书面合同、补充协议、收费发票、广告审查批件及广告样件(滇药广审(文)第201231-00207号)、广告设计原稿复印件各1份,证明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022年3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国的实体经济面临巨大的负面影响,当事人经营困难是客观事实,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经本局综合考量,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用5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云浮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款识别码:44530022000067222644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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