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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11号)
发布日期:2022-03-08 08:58:3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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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11号


  当事人:天露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5321MA53XWL77W 

  住所(住址):新兴县里洞镇天露山禅龙峡旅游度假区(湖景酒店101室)

  法定代表人:梁燕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122819********* 

  联系电话:138267*****其他联系方式:0766-29*****

  联系地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天露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一案,我局于2022年1月6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1、你单位经营的3种酒类产品①:天露酱酒(6年)②:天露酱酒(10年)③:天露酱酒(15年)的生产日期标注方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1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2、你单位无法提供经营的上述酒类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3、你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上述酒类产品:①:天露酱酒(6年)、数量7瓶,销售价298元/瓶;②:天露酱酒(10年)、数量5瓶,销售价398元/瓶;③:天露酱酒(15年)、数量3瓶,销售价498元/瓶,货值金额合计5570元。

  4、由于你单位不能提供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上述酒类产品的进货凭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梁燕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2月18日对梁燕红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违法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基本情况。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2年2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12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及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属初次违法,在我局依法调查后,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案中,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上述酒类产品[①:天露酱酒(6年)7瓶、②:天露酱酒(10年)5瓶、③:天露酱酒(15年)3瓶]。

  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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