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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10号)
发布日期:2022-03-08 08:57:01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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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10号


  当事人:罗定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320515767Y                   

  住所(住址):罗定市罗城镇龙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魏正勤                                  

  身份证号码:34052119*********             

  联系电话:0766-66***** 其他联系方式:188********  

  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罗定市罗城镇龙园东路原罗定体育馆的罗定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开展价格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促销广告中宣称的“原价”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12月15日决定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和2021年11月20日在该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RTMart罗定店(微信号:RTmart573,账号主体:罗定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功能介绍:大润发活动优惠及公告)发布了“匹克年终促销特卖会-罗定大润发专场”的促销广告,促销内容有:1、原价299,优惠价49(实物货号:E92438B);2、原价299,优惠价99(促销前已售罄);3、原价299,优惠价119(实物货号:E12928B);4、外套风衣原价369,优惠价149(实物货号:F204012);5、原价299,优惠价116(实物货号:F303731);6、羽绒服原价599,优惠价149(实物货号:F584158)。2021年12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周权开展询问调查,其承认该公司未以上述原价销售过促销广告中的商品,促销广告中的商品的原价为商品吊牌价,无法提供上述促销广告中关于原价的成交记录。此外,当事人发布的促销广告中未明确促销期限,部分商品价格与促销价格不一致(实际售价比促销价格高)。经当事人确认,2021年11月19日至本局现场检查期间,上述商品在此期间未产生交易记录,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自行删除了上述促销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魏正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周权、客服部资深课员黄佗弟身份证复印件各1分,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情况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交的公众号发布涉案促销广告的打印件12张、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事实。

  2022年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从未交易过的商品价格对外宣称为原价,属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此外,当事人促销广告中未明确促销期限,部分商品价格与促销价格不一致(实际售价比促销价格高)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构成了未公示促销期限的违法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因发布促销广告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照上述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案件调查过程也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从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2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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