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 正文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1〕33号)
发布日期:2022-01-25 08:56:14 信息来源:本网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33号

 

  当事人:罗定市康晟医药有限公司云城金山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4WY42P7B    

  住所(住址):云浮市市区金山区兴云西路帝景苑二区H幢首层第7卡商铺 负责人:程婉虹  

  联系地址:  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兴云中路3号332室 

  2021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浮市市区金山区兴云西路帝景苑二区H幢首层第7卡商铺的罗定市康晟医药有限公司云城金山分公司开展药品经营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11月10日决定立案调查。

  行政强制措施: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罗定市康晟医药有限公司云城金山分公司为药品零售企业,具有2名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分别是负责人程婉虹和刘伟玲,其中程婉虹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刘伟玲已取得药师资格证。2021年11月5日早8时11分至8时34分,当事人在上述2名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的前提下,对外销售了处方药“秋水仙碱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3021369,规格:含秋水仙碱0.5mg)和甲类处方药正骨水(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1659,规格:每1m1相当于饮片1.08g,含薄荷脑57.7mg、樟脑57.7mg)、左炔诺孕酮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1021372:规格:1.5mg,生产单位: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各一盒,被我局现场查获。此外,该公司在销售处方药未按规定查验并审核处方,也未在处方簿登记购买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罗定市康晟医药有限公司云城金山分公司现场检查和发现当事人经营违法药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聂柳珍)和授权委托书一份一份,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行为和授权处理该案的情况;

  证据三:罗定市康晟医药有限公司云城金山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

  证据四:程婉虹、聂柳珍居民身份证和程婉虹执业药师、刘伟玲药师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小票二张,证明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有关情况;当事人提供的处方登记簿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药品。

  证据七: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2021年1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罗定市康晟医药有限公司云城金山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本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罗定市康晟医药有限公司云城金山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TO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像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维护单位: 云浮市市场监管局信息中心  您是第 1103029 位访客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建议使用IE9.0版本及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280*960浏览本网站  

微信关注手机版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