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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1〕43号)
发布日期:2022-01-25 08:54:20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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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43号


  当事人:广州泰基置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5302MA51NQT082  

  住所(住址): 云浮市市区城南路嘉乐园A幢首层6号商铺  

  负责人:邓显碧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282719********* 

  联系电话:  138262*****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广州泰基置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广州泰基置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涉嫌违法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一案,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查明1、广州泰基置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1NQT082;营业场所:云浮市市区城南路嘉乐园A幢首层6号商铺:负责人:邓显碧。

  2、广州泰基置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从2021年8月起,在销售桂湖名苑商品房过程中,在桂湖名苑销售中心对外开展了“欢乐砸金蛋”有奖促销活动,向桂湖名苑购房者提供欧派定制橱柜、厨具,恒洁卫浴,电饭煲、微波炉等等奖品。但当事人在开展上述促销活动过程中,未对外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未明确公布奖品种类和中奖概率等影响兑奖的有奖销售信息。

  3、广州泰基置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没有促销方案,也没有有奖销售完整的档案资料。

  广州泰基置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存在违法开展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检查照片共6份1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开展有奖销售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及委托事项;

  证据五:对当事人负责人及其委托的代表开展询问调查,获取《询问笔录》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19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桂湖名苑商品房过程中,违法开展有奖销售的事实;

  证据六:《房产代理销售委托书》1份,《关于桂湖名苑销售和促销活动的说明》、《关于桂湖名苑销售中心有奖销售活动奖品情况说明表》各1份,《桂湖名苑欧派提货单》4份、《桂湖名苑恒洁卫浴提货单》3份,证明当事人在销售桂湖名苑商品房过程中,违法开展有奖销售的事实;

  证据七:《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调查材料的事实;

  证据八:《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的地址及方式的情况。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由出证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1年12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42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广州泰基置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开展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

  鉴于广州泰基置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案中,考虑其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广州泰基置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改正上述违法开展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5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转账至指定银行(详见:云浮市非税收入转账须知)进行缴款,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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