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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罚〔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1-18 15:30:07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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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罚〔2022〕2号

 

  当事人:新兴县太子心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21398097497X                   

  住所(住址): 新兴县新城镇象岗路29号           

  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新兴县新城镇象岗路29号的新兴县太子心医药有限公司开展药品广告监督执法检查。经对该公司的电子商城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了盐酸达泊西汀片的促销广告,广告词如下:盐酸达泊西汀片 店长推荐 早泄药 男人挺起来 原价¥48 商城专享价。点击该广告后进入盐酸达泊西汀片的购买页面,药品详细信息如下:药品名称:盐酸达泊西汀片,价格48元,原价52元,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03169,生产单位:烟台鲁银药业有限公司 药品类型:处方药。因当事人涉嫌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1日在该公司电子商城发布了上述处方药广告,上述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查,发布的载体亦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且含有店长推荐的综合性评价内容。此外,经当事人确认,涉案药品广告为该公司自行设计并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4日自行删除了上述处方药广告。

  另查,当事人承认从未以52元的价格销售过涉案药品盐酸达泊西汀片,上述药品广告中出现的原价52元为虚构的价格。经当事人确认,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新兴县太子心医药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确认有关违法行为的陈述情况;

  证据三:新兴县太子心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陈志泉和副总经理聂银萍居民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授权合法;

  证据五:我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和虚构原价的事实;

  证据六: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2022年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发布的处方药广告中含有店长推荐的综合性评价内容,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六)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的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上述规定,罚款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处罚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短,且在案发后立即主动删除了违法广告,案件调查过程也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虚构原价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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