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35号
当事人:云浮市云城区群康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3M8NC58
住所(住址):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罗桂桥景业大厦首层
投资人: 陈爱冰
2021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位于云城区高峰街道罗桂桥景业大厦首层的云浮市云城区群康药店开展药品销售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决定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云浮市云城区群康药店于2021年11月6日15时29分对外销售了处方药品“马来酸依那普利奈片”(上市许可人、生产企业):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32026568,规格:5mg,批号:21021012)三盒。前述药品的销售小票为“群康药店”(小票单号为No:CH00124279),该药店在销售前述处方药“马来酸依那普利奈片”时没有索取并审核处方,未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云浮市云城区群康药店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药师资格证等;《现场笔录》、执法相片、《询问笔录》、涉案药品“马来酸依那普利奈片”的销售小票,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文件等;
其它证据材料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本局认为,云浮市云城区群康药店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的规定。
2021年1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32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二)从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云浮市云城区群康药店立即改正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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