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36号
当事人:新兴县太子心医药有限公司云浮云城第三十五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02MA54N2W552
住所(住址):云浮市云城区环市西路恒大城32幢第168号商铺
负责人:曾文基
新兴县太子心医药有限公司云浮云城第三十五药店涉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调查确认,新兴县太子心医药有限公司云浮云城第三十五药店于2021年11月7日未凭处方对外销售了处方药品“甲钴胺片”(生产厂商: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1425,规格:0.5毫克/片,批号:2012242521)一盒。
新兴县太子心医药有限公司云浮云城第三十五药店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现场笔录》、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
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2021年11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1〕36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新兴县太子心医药有限公司云浮云城第三十五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鉴于新兴县太子心医药有限公司云浮云城第三十五药店上述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本案中,考虑你单位的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拟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新兴县太子心医药有限公司云浮云城第三十五药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1年1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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