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38号
当事人:云浮天天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云城金都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2MA52CT993Y
住所(住址):云浮市云城区环市中路1号(金山区)内后侧首层第3、第4卡商铺(即金山区内后侧沙士停车场地)
负责人:李建屏
2021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环市中路1号(金山区)内后侧首层第3、第4卡商铺(即金山区内后侧沙士停车场地)的云浮天天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云城金都店开展药品销售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决定立案调查。
行政强制措施: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云浮天天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云城金都店为药品零售企业,2021年11月5日14时57分,该店对外销售了处方药瑞格列奈片(上市许可人:丹麦诺和诺德公司;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71153,规格:每片含1.0毫克瑞格列奈,批号:LL40133)1盒,销售上述处方药时,该店未按规定查验并审核处方,被我局现场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云浮天天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云城金都店现场检查和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药品的事实。证据二:《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林金鹏)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违法行为的情况。证据三:云浮天天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云城金都店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证据四:黎正才、林慧珍的居民身份证和林慧珍执业药师、黎正才药师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取得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情况。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小票1张,证明销售处方药有关情况;当事人提供的处方登记簿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情况。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及委托配送协议等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证据七:林金鹏的居民身份证和执业药师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和授权情况。证据八:其他证据材料若干。
本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1年11月15日向云浮天天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云城金都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38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云浮天天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云城金都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本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云浮天天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云城金都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1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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