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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1〕34号)
发布日期:2021-11-23 08:30:20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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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34号

当事人:郁南县东亚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MA55M43U66 

住所(住址):郁南县都城镇平江路24号一楼及26号一楼

投资人: 唐炳连(投资人) 

2021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位于郁南县都城镇平江路24号一楼及26号一楼的郁南县东亚大药房开展药品销售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决定立案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郁南县东亚大药房于2021年11月8日10时27分对外销售了处方药品“脑络通胶囊”(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委托方):广州白云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国药准字Z44020002,规格:每粒装0.5g(含盐酸托哌酮50mg),批号:c00049)。前述药品“脑络通胶囊”的销售小票为“东亚民康堂郁南店”(小票销售单号为211108014700043)。该药房在销售前述处方药品“脑络通胶囊”时执业药师不在现场,也没有索取并审核处方。

郁南县东亚大药房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郁南县东亚大药房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药师资格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执法相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郁南县东亚大药房现场检查和发现当事人经营违法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郁南县东亚大药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证据四:涉案药品“脑络通胶囊”的销售小票1张,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文件等,证明涉案药品的有关情况;

其它证据材料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本局认为,郁南县东亚大药房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1年11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34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二)从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郁南县东亚大药房立即改正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1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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