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24号
当事人:罗定市信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5381MA4WFBP983
住所(住址):罗定市罗平镇营下村罗地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吉
罗定市信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未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调查确认,1、罗定市信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间,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过程中,实际充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瓶共382只(其中:15kg的377只,50kg的5只),但该公司的《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中只载明有充装销售的气瓶172只,实际充装销售瓶数与充装记录瓶数不一致,罗定市信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的问题,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6.3充装记录与检查8.6.3.1基本要求(1)(2)的规定。
2、罗定市信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在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过程中,充装销售瓶数与充装记录采取的均是手写记录的方式,除此之外,罗定市信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其它相关的充装销售记录和充装记录。
罗定市信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存在未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的违法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充装许可证》、《现场笔录》、《执法相片》、《询问笔录》、《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收据》等。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由出证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1年7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24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罗定市信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登记、标识、保养、气瓶充装环节安全管理和瓶装气体安全使用指导的首负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负责充装环节气瓶的维护、保养,充装前后应当检查并逐只记录检查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的违法行为。
鉴于罗定市信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其违法情节,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规定,责令罗定市信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做好气瓶充装前(后)的逐只检查和充装记录的违法行为,
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23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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