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21号
当事人:罗定市榃滨镇亿童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445381MJ7376185
住所(住址):罗定市榃滨镇********
法定代表人:崔彩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538119***********
联系电话:1341********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广东省罗定市榃滨镇************
2021年5月12日,我局收到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报罗定市榃滨镇亿童幼儿园使用“亿童”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举报。随后,我局马上发函到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局到现场核查有关情况。经核查,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在办学过程中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幼儿园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涉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查明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亿童”为注册商标,注册号:第1983449号,注册人: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学;讲课;幼儿园;教育信息;实际培训(示范);教育考核(商品截止)等,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7日,并于2015年6月30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和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16日起,未经商标注册人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或授权,擅自将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的驰名商标“亿童”作为其幼儿园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将该商标应用在其办学场所、公告栏、招牌、校服、名片等物品宣传上。经核查,当事人在侵权期间无法计算经营额,不认定有违法经营额。
2021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21号)。当事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书,陈述书称该园的园名已经整改完成,认为作出的4000元的罚款不合理。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无法律依据,本局不予以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证据一:《关于案件线索的移送函》及维权申请书等各一份共4页,证明案件来源、证据材料及投诉人的投诉内容等情况;
证据二:《关于对罗定市榃滨镇亿童幼儿园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有关情况核查的函》(云市监执交办字(2021)2号)和《关于对罗定市榃滨镇亿童幼儿园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有关情况核查的复函》各一份共2页,证明我局委托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及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事实;
证据三:商标注册人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资料1份共19页,证实罗定市榃滨镇亿童幼儿园侵犯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亿童”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3份共12页,证明罗定市榃滨镇亿童幼儿园侵犯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驰名商标“亿童”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证据复制(提取)单共 9份,证明罗定市榃滨镇亿童幼儿园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罗定市榃滨镇亿童幼儿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民办学校许可证》及罗定市民政局相关批复共 5份共5页,证明罗定市榃滨镇亿童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情况;
证据七:罗定市榃滨镇亿童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崔彩婵及员工崔其秀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及其员工的身份;
证据八:《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登记表》及《罗定市学前教育机构变更审批表》共3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正在正常对外教学及办理变更名称的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共1页,证明送达文书地址及方式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当事人(或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的驰名商标“亿童”作为其幼儿园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将该商标应用在其办学场所、公告栏、招牌、校服、名片等物品宣传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时申请更改园名和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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