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 > 正文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1〕15号)
发布日期:2021-06-30 15:57:06 信息来源:本网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15号


  

  当事人:云浮市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5302MA4UJCJ92J 

  住所(住址):云浮市罗沙环市路(地号为21-01-0194)第六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赖石明 

  当事人云浮市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在从事汽车检测经营活动中出具结果失实的检验报告,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调查确认,1、云浮市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在对车牌号为粤WCH8**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检测时,该车车顶及周边的仓栅没有固定、栏板与车厢断面之间未能贴合、呈分离式,前护栏杠锁扣断裂、与车身局部分离。前述的车辆车身外观状况,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6.4车辆外观检查6.4.1.2 a)的要求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4.8外观4.8.1的要求。

  2、云浮市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为粤WCH8**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显示:车辆外观检查--车身外观判定栏中“o”为合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1042753007000089)显示:车辆外观检查结果判定栏为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为“前照灯右外灯远光发光强度”。

  云浮市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出具检验结果失实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复印件1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云浮市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8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三款“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构成了出具检验结果失实的违法行为。

  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布,其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调整至《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

  鉴于云浮市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我局依法查处后,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202167日,我局向云浮市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202115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局决定,云浮市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结果失实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8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责令云浮市明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停止出具检验结果失实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TO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像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维护单位: 云浮市市场监管局信息中心  您是第 1103029 位访客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ICP备案号:粤09015554号-1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建议使用IE9.0版本及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280*960浏览本网站  

微信关注手机版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