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19号
当事人: 新兴县新城镇卓良综合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5321MA51N5ML8E
住所(住址): 新兴县新城镇文兴路35号(一、二层)
经营者: 黄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1**********22
联系电话:135******81其他联系方式: 0766-29*****6
联系地址:广东省*************************7号
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兴县新城镇卓良综合门诊部开展药品使用执法监督检查。经检查,执法人员在该门诊部二楼的中药饮片百子柜,发现一批无合格证明且已开封使用的中药饮片,主要品种有白花蛇29条,黄芪1500g,黄柏1000g,牛大力2150g,桑寄生450g,党参400g,涉案的药品用白色或黑色塑料袋包装,袋子里外均未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合格证等信息。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一批已开具的处方,大部分的处方包含有上述无合格证明的中药饮片,新兴县新城镇卓良综合门诊部称上述中药饮片主要用于临床治疗疾病所用,但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中药饮片的购进单据及供货商资质材料,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决定立案调查,同时对涉案的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新兴县新城镇卓良综合门诊部自2020年起,擅自从不具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黄芪、黄柏、牛大力、桑寄生和白花蛇等中药饮片用于临床治疗。至案发,涉案药品货值金额5084.50元,违法所得4219.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制作)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1年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1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市监听告字〔2021〕4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新兴县新城镇卓良综合门诊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按五万元计算,违法所得4219.50元。
鉴于涉案药品数量少,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危害人体健康,新兴县新城镇卓良综合门诊部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提供相关整改报告,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新兴县新城镇卓良综合门诊部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罚款金额为法定罚款幅度下限的30%。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新兴县新城镇卓良综合门诊部立即改正违法行,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详见广东省没收财物收据);
二、没收违法所得4219.50元;
三、罚款3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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