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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1〕17号)
发布日期:2021-06-17 09:58:26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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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17号


  当事人:云浮美轮庆爵汽车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登记号: 91445302MA51W4W22T                          

  住所(住址):云浮市云城区环市东路28号(即云浮市人民医院新址侧之四)

  法定代表人:陈纪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120219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8117xxxxx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环市东路28号(即云浮市人民医院新址侧之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到云浮美轮庆爵汽车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汽车过程中涉嫌违法开展有奖销售活动,为查明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是汽车销售者,其于2021年4月10日起,在销售汽车过程中,在销售大厅对外开展了“MG特惠周 犇抢开心购”主题有奖促销活动,向消费者提供液晶电视、电冰箱、车载用品、洗护套装、定制精品等奖品。但当事人在开展上述促销活动过程中,未对外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明确公布奖品种类和中奖概率等影响兑奖的有奖销售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检查照片共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开展有奖销售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及委托事项;

  证据五: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开展询问调查,获取《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1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开展有奖销售的事实;

  证据六:《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调查材料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17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开展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多次配合我局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资料,态度较为积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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