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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1〕8号)
发布日期:2021-04-29 16:20:39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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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8号


  当事人:云城区凌运摩托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45302MA4W2R6B6E  

  住所(住址):云浮市市区兴云东路265号之一首层东起第六卡

  经营者:  梁国全

  当事人云城区凌运摩托车行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摩托车,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调查确认:1、当事人待销售的36辆摩托车:(1)设计排量为124mL或125mL,最高设计时速:80km/h或85km/h,在《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规定的适用范围内;(2)上述36辆摩托车均没有安装有车载诊断(OBD)系统,发动机不具备电子燃油喷射技术的功能,仪表显示不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没安装有能迅速让驾驶员察觉的故障指示器(MI);(3)上述36辆摩托车的生产(制造)日期分别为:“广雅牌”:2020年05月21日--2021年01月04日; “金轮牌”:2020年07月18日--2020年09月20日; “启达牌”:2020年07月17日--2020年09月09日; “环爵牌”:2020年07月17日; “海戈牌”:2020年12月16日; “重雅牌”:2019年10月05日。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与《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56号公告》和《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第5项5.4、第10项10.2的强制性规定不相符。

  2、当事人待销售的36辆摩托车,其中“重雅牌”1辆,无铭牌,无车辆一致性证书;其余35辆一致性证书上显示CCC证书的信息为:(1)“广雅牌”:①CCC证书编号:2020011102316180(21辆)、②CCC证书编号:2018011102696793(3辆)、③CCC证书编号:2020011102282163(1辆);(2)“金轮牌”:①CCC证书编号:2019011102166111(5辆)、②CCC证书编号:2020011102319743(1辆);(3)“启达牌”:CCC证书编号:2017011102944358(2辆);(4)“环爵牌”:CCC证书编号:2020011102303668(1辆);(5)“海戈牌”:CCC证书编号:2019011102189923(1辆)。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前述CCC证书编号的认证结果显示:2020011102316180、2020011102282163;2019011102166111、2020011102319743、2020011102303668、2019011102189923在有效期内;2018011102696793的认证结果为--未查到符合条件的认证结果信息;2017011102944358的认证结果为--撤销,撤销的日期为2019年-06-03;2019011102166111于2020年11月8日进行过变更,车辆型号JL125T-2G不在变更范围内。但是,前述的36辆摩托车车身均未标注有“CCC”标志,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相关信息及随车附有的一致性证书中所显示的CCC证书编号描述的有效性部分与当事人销售的36辆摩托车的结构技术参数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前述36辆摩托车合法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当事人销售的摩托车进货量、售出量、进货价、销售价分别为:(1)广雅牌”进货量是26辆、已售出1辆,进货价1380元/辆、销售价1980元/辆;(2)“金轮牌”进货量是6辆、没有售出,进货价1450元/辆、销售价1800元/辆;(3)“启达牌”进货量是2辆、没有售出,进货价1350元/辆、销售价1700元/辆;(4)“环爵牌”进货量是1辆、没有售出,进货价1500元/辆、销售价1800元/辆;(5)“海戈牌”进货量是2辆、已售出1辆,进货价1350元/辆、销售价1800元/辆;(6)“重雅牌”进货量是1辆、没有售出,进货价1500元/辆、销售价1800元/辆。以上涉案摩托车产品共38辆,已售出2辆,货值金额共计67600元,违法所得1050元。

  当事人云城区凌运摩托车行存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摩托车和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 云城区凌运摩托车行的市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梁国全、授权委托人梁树华、黎洁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对象的合法性及授权对象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 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26张。证明:2021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城区凌运摩托车行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及36辆摩托车的相关信息及结构技术参数。

  证据四:2021年3月24日、2021年4月12日对梁树华的询问笔录共2份,送货(出仓)单、收据共4 份,合格证36份,车辆一致性(认证)证书3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基本情况和涉案的货值金额。

  证据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涉案摩托车的合法来源和摩托车《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情况。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1年4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市监听告字〔2021〕1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规定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摩托车和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我局依法查处后,在执法人员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处罚幅度决定按从轻处罚执行。

  其它应处罚事项依法已明确的相应条款予以确认。

  综上,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该条经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为‘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云城区凌运摩托车行停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摩托车和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摩托车36辆(“广雅牌”25辆、“金轮牌”6辆、“启达牌”2辆、“环爵牌”1辆“海戈牌”1辆、“重雅牌”1辆;

  2、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罚款53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7405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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