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1〕4号
当事人:云浮市英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5302351972565R
住所(住址):云浮市云城区解放西路红星巷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雪玲
云浮市英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冒用认证证书,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调查确认,1、云浮市英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其所持有的《服务认证证书》证书号:CAS20200718R1S-15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S44683314100的合法评审和档案资料。2、为云浮市英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服务认证证书》证书号:CAS20200718R1S-15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S44683314100的美欧国际检测认证(中国)有限公司不具有合法市场主体法人资格,不符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的违法行为,其所出具的认证证书不具有合法性。3、云浮市英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办理并持有的、由未具有合法市场主体法人资格的美欧国际检测认证(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服务认证证书》证书号:CAS20200718R1S-15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S44683314100不具有合法性。
云浮市英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冒用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赵雪玲、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服务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1年1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1〕4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规定,构成冒用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云浮市英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停止冒用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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