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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0〕30号)
发布日期:2020-11-10 09:55:23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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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30号


  当事人: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5322MA52076L7E           

  住所(住址): 郁南县都城镇平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海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2020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药品经营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药品的进销存管理系统计算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违规向医疗机构郁南县人民医院驻郁南县看守所卫生所销售药品。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0年9月27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DA7660030)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 C-GD-19-YF-0048),经营方式及认证范围均为药品零售。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把药品零售的经营方式改变为药品批发,将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郁南县人民医院驻郁南县看守所卫生所,销售涉案药品金额2990元。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违法行为,涉案药品金额2990元,违法所得2990元。

  2020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31号)。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强制措施: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罗**)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涉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情况;

  证据三:《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购货单位:郁南县人民医院驻郁南县看守所卫生所,单号:CH00001164,销售日期:2020-03-03,共1页;CH00001472,销售日期:2020-06-04,共2页;单号:CH00001474,销售日期:2020-06-04,共1页;单号:CH00001810,销售日期:2020-08-04,共2页)复印件4份和销售发票《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57385726,No:57768957,No:57768958,No:57955219)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违规销售药品的事实;

  证据四: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和当事人的经营方式为药品零售;

  证据五:法定代表人李海文,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授权合法;

  证据六: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药物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合格涉案药品;

  证据七: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郁南县人民医院驻郁南县看守所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医疗机构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我局认为,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由药品零售变更为药品批发),将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郁南县人民医院驻郁南县看守所卫生所,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的规定,构成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违法行为,涉案药品金额2990元,违法所得2990元。

  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应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对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云浮市悦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990元;

  2、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即5980元的罚款;

  3、上述罚没款合计:897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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