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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0〕28号)
发布日期:2020-11-06 09:32:4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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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28号



当事人:云城区痘美士美容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5302MA53XTUN72             

住所(住址): 云浮市云城区浩林东路95号商铺                                     

经营者: 陈伟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19年12月1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浮市云城区浩林东路95号商铺的你单位云城区痘美士美容服务中心进行化妆品使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在你单位无异议的情况下,负责人陈伟麟不在场,经电话告知陈伟麟,陈伟麟委托熊**(身份证号码:51302319891117****)陪同检查。经检查,情况如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美容服务中心一楼办公室,现场发现有“痘院士®祛痘修护原液(委托方:香港瑶芳祛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依侬化妆品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153 ;批号:98J21A;净含量:30ml)” 和“痘院士®舒缓修护精华液((委托方:香港瑶芳祛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依侬化妆品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153 ;批号:90N31;净含量:50ml))”各4盒,你单位现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检验报告,但是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购进单据及供货商资质材料。云城区痘美士美容服务中心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19年12月16日决定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因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涉嫌造假,我局于2019年12月 26日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云市监〔2020〕204号)协查函,请求协查上述检验报告的真伪。又因新冠疫情,我省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未复函给我局。2020年2月3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和第(五)项的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涉嫌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中止调查。

2020年7月31日,我局收到《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依依化妆品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函件内容显示,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与广州依依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成品检验报告一致。同时,广东省全省已降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级响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决定恢复上述案件的调查工作。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11月12日从广州瑶芳皮肤管理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化妆品各4盒,购进单价分别为痘院士®舒缓修护精华液(84元/盒和痘院士®祛痘修护原液54元/盒,购进总价为552元,你单位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购进单据及供货商和生产企业的资质材料复印件,但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化妆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凭证,也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涉案批次化妆品的查验记录,涉案货值金额552元。

2020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2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强制措施: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确认违法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证据三: 云城区痘美士美容服务中心经营者陈伟麟和管理人员熊**、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授权合法;

证据四:证据制作单肆页,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协助调查函》(云市监〔2020〕204号)和《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依依化妆品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检验报告与生产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一致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此外,你单位未按规定向供货商索取并查验涉案化妆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凭证,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向供货商索取并查验下列相关资料(四)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证明”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7日内改正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9月3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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