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25号
当事人:肇庆润兴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120075453851XD
住所(住址):肇庆市西江北路东二村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邓以中
肇庆润兴电梯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我局依法立案,并开展了调查工作,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确认,1、肇庆润兴电梯有限公司对郁南县都城镇武陵路恒信广场住宅小区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过程中:①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少于二人; ②超过15日未进行维护保养。
2、肇庆润兴电梯有限公司对郁南恒信广场住宅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中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3、肇庆润兴电梯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邓以中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的合法性。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9日对肇庆润兴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的郁南县都城镇武陵路恒信广场的电梯维护保养点进行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0年7月15日对***询问笔录1份。《…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复印件32份。证明:肇庆润兴电梯有限公司违法的基本事实。
其它证据若干。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0年8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26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和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一)项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案情裁量,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处罚幅度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予以确认。
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肇庆润兴电梯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少于二人及超过十五日未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8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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