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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0〕21号)
发布日期:2020-07-22 17:01:22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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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21号


  当事人: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5381MA4URB4UXM            

  住所(住址):罗定市细坑大岗路口(陈铁庄的房屋)第三卡                                     

  法定代表人:沈国磊                                     

  身份证号码:360XXXXXXXXXXXX81X                           

  联系电话: 139XXXXX020                                

  联系地址:江西省XXXXXXXXXXXXXXXXXXXXXXX16号

  2020年5月28日,我局执法监督科收到云浮市消费者权益保障中心(云浮市123415投诉举报中心)转来《举报转办通知书》(市场监管〔2020〕1号)。通知书中称收到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报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侵害该公司“星艺装饰”驰名商标专用权,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我局依法处理。

  2020年5月29日,我局发函《关于对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使用驰名商标有关情况核查的函》(云市监执交办字〔2020〕5号)到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局到现场核查有关情况。

  2020年6月2日,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来复函,函中称经核查,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侵犯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情况属实。我局于2020年6月3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并经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未经商标注册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该公司驰名商标“星艺装饰”有关文字及图案对外开展招揽装修工程和业务宣传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无违法经营额。

  2020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22号)。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报告,报告中该公司称目前经营困难,请求酌情减免10000元罚款,同时附有一份2019年和2020年应付款明细。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无法律依据,本局不予采纳。

  行政强制措施: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1、《举报转办通知书》(市场监管〔2020〕1号)一份共25页,证明案件来源、证据材料及投诉人的投诉求内容等情况;

  2、《关于对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使用驰名商标有关情况核查的函》(云市监执交办字〔2020〕5号)、《现场笔录》和关于《关于对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使用驰名商标有关情况核查的函》的复函各一份,证明我局交办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及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的有关情况事实;

  3、商标注册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的鉴定说明》一份,证实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侵犯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星艺装饰”的事实;

  4、《询问笔录》1 份,证明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承认其侵犯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驰名商标“星艺装饰”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5、证据复制(提取)单共 15份,证明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6、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份,证明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情况;

  7、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我局认为,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相关宣传资料、财务收据、装修合同等使用了与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的注册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罗定市星艺装饰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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