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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0〕20号)
发布日期:2020-07-10 16:48:28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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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20号



  当事人: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3445321055341224L           

  住所(住址):云浮市新兴县天堂镇解放南路(谭西明房屋)       

  投资人:曾西娇                                     

  身份证号码:442XXXXXXXXX622                       

  联系电话:136XXXXX506                               

  住址:广东省XXXXXXXXXXXXXXXXXX8号               

  经查,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在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无法提供相关生产销售记录,实际生产及销售数量无法查清,即生产货值及违法所得无从计算,从有利于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角度出发,认定涉案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违法所得不予认定。此外,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采购的日晒盐属于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注不全,且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涉案的日晒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案货值金额4200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强制措施:因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11月27日,我局对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梅菜成品、半成品及用于腌制的日晒盐、精制工业盐等生产原料采取查封扣押措施。2020年2月7日和2020年2月10日,我局对扣押的日晒盐、精制工业盐和查封的梅菜成品、半成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2月11日,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我局报告称,涉案的梅菜成品、半成品已腐败变质,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已将上述涉案的梅菜成品、半成品全部作销毁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证据目录)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情况及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情况;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授权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曾西娇和实际负责人苏小贤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授权合法。

  证据四: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报告编号为:YF20191127A04,YF20191127A05原件各一份,证明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腌制的梅菜成品及半成品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编号:20191917,20191918,原件各一份,证明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腌制梅菜的池中盐、日晒盐、精制工业盐经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六: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报告编号:20191919原件1份,证明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腌制梅菜的现场浸泡梅菜水未检出重金属超标及亚硝酸盐未检出的事实。

  证据七:我局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共9页,证明我局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八:《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材料,证明我局将案件移送云浮市公安局的事实;

  证据九:《退回违法案件线索的通知书》一份,证明云浮市公安局认定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无犯罪事实退回我局处理的事实;

  证据十:《关于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腌制梅菜是否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云市监〔2020〕63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腌制梅菜是否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市监食生〔2020〕310号),证明我局请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该局答复的事实。

  证据十一:《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案件分析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签到各一份,证明认定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从事梅菜腌制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事实;

  证据十二:《询问笔录》(询问日期:2020年6月29日)一份,证明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无法提供相关许可证明及生产销售记录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0年7月6日,我局向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21号),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因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无法提供生产销售记录,实际生产及销售数量无法查清,即生产货值及违法所得无从计算,从有利于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角度出发,认定货值在1万元以下,违法所得不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此外,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采购的日晒盐属于预包装食品,其标签标注不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且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涉案的日晒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及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多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进行处罚。

  鉴于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我局查处后已全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生产的梅菜成品及半成品经检验后合格,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日晒盐420包,并处15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

  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兴县绿梅种植专业合作社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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