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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0〕18号)
发布日期:2020-06-23 11:24:06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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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18号


  当事人:黃健

  身份证号码:44XXX519XXX03XXX9X 联系电话:1XXXXXXXXX2

  住址:广XX东X区XXXXXXX楼

  工作单位:郁南县隆盛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  

  职务:技术负责人(检验报告批准人)

  经查明,你任职技术负责人的郁南县隆盛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在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钢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若干由出证人确认和证实的证据证明。

  你作为技术负责人(检验报告批准人),未履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职责,是郁南县隆盛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钢瓶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2020年6月12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19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市监听告字〔2020〕4号),你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举行听证。

  郁南县隆盛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钢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责令郁南县隆盛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如下处罚: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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