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11号
当事人:新兴县新城镇威世界服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45321MA4XJM489B
住所:新兴县新城镇南街124号地下(原南街103号)
经查明:(1)当事人新兴县新城镇威世界服装店于2019年12月3日在云浮市教育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实施的中小学生校服产品专项监督抽查中,被抽样的3 批次校服经广东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分别为“纤维含量”(属于较严重质量问题)、使用说明(标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2)上述3批次校服(共60件)产品除各抽样样品8件(共24件)之外,其余产品(共36件)已销售完毕,无法追回,货值金额合计2100元,违法所得88.20元。(3)上述3批次校服抽样样品各8件(共24件)除检验消耗各4 件(共12件)处,备样样品各4件(共12件)由当事人留存;(4)当事人新兴县新城镇威世界服装店存在以假充真中小学生校服的违法行为。
本案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1份、《营业执照》相片2张、;2、授权委托书1 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3、 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12张;4、《检验报告》3份;5、询问笔录1份;6、抽样工作单6张等。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0年4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11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假充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新兴县新城镇威世界服装店停止以假充真中小学生校服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所得88.20元;
3.没收不合格的中小学生校服产品共12件[①针织学生服(裤子135/55)4件;②针织学生服(上衣135/60)4件;③针织学生服(裤子160/65)4件]。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4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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