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8号
当事人:云浮市西江新城华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5300076668461P
住所(住址):云浮市云城区浩林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XXXXXXXXXXX0617
联系电话: 189XXXXX822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广东XXXXXXXXXXXXXXXXXXXXXXXX2号
经查明,你公司为提高商品房销量,于2019年11月起在你公司楼盘华盛·圆坊都荟楼体发布了“99-120m2三四房火爆热销中”和“99-120m2三四房 临街旺铺 火爆热销中”等应当表明而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违法房地产广告,涉案广告费用7421.40元。此外,你公司在楼盘华盛·圆坊都荟楼体发布的“一层价格双层空间”、“稀缺临街旺铺限量发售”和在楼盘华盛·圆坊都荟售楼部发布的宣传广告中均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因无法确定你公司是否通过上述违法行为获得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不予认定。
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且未达到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的主体适格;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的经营者身份情况;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授权合法;
5、证据复制(提取)单5份共5页,证明你公司的违法广告事实;
6、《广东云浮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云建房预字20180011、云建房预字2018021、云建房预字2018026、云建房预字2018032、云建房预字2018039、云建房预字2018052、云建房预字2019023、云建房预字2019035)复印件各1份共8页,证明你公司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
7、《尚美广告报价清单》、《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No:27608473)及《云城区中奕广告装饰工程部清单》各1份,证明你公司制作和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情况;
8、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你公司(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本局认为,你公司发布应当表明而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此外,你公司发布必须载明而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予认定。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给予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一般行政处罚。
2020年3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8号),你公司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发布应当表明而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处罚:处广告费用二倍即14842.80元的罚款;
2、对你公司发布必须载明而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处罚:处以5000元的罚款;
3、上述罚款合计19842.8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3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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