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6号
当事人:云浮天天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郁南河堤市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5322MA548H35XD
住所(住址):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中路港务大楼109、110卡商铺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20年2月3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开展促销(降价)活动,促销(降价)商品包括“汤臣倍健牛初乳加钙咀嚼片”、“汤臣倍健B族维生素片”、“惠普生牌维生素C咀嚼片”、“大保龙惠普生牌B族维生素片”、“天美健乃捷尔初乳素胶囊”。(2)当事人在对外促销(降价)上述商品过程中,由员工手工制作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促销(降价)标价签对外宣传,促销(降价)标价签内容分别为:“汤臣倍健牛初乳加钙咀嚼片,原价148元、118.4元”、“汤臣倍健B族维生素片,原价168元、134.4元”、“惠普生牌维生素C咀嚼片,原价138元、96.6元”、“大保龙惠普生牌B族维生素片,原价168元、117.6元”、“天美健乃捷尔初乳素胶囊,原价69.8元、55.8元”。前述的原价168元、117.6元标价签后数据117.6为现价。(3)当事人在对外促销(降价)上述商品过程中,没有使用降价标价签,没有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且无法提供相关的记录。(4)当事人上述5种商品在其经营场所内没有交易记录,无违法所得。(5)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不能提供降价记录的违法行为。
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授权委托书2份;3、现场笔录2份,现场执法照片35 张;4、询问笔录5份;6、当事人进货、调货、库存、促销通知单等记录12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出证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0年3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6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
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3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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