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5号
当事人:云城区适怡居门窗店(经营者:刘金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5302MA52H8XY0E
经营场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金山路92号首层商铺
经查明,当事人云城区适怡居门窗店在经营活动中,为提高产品的销量,对外发布由广东怡发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提供、含有“中国铝合金门窗十大品牌 广东居室铝门十大品牌 CCTV上榜品牌”等字样的宣传资料,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宣传的“中国铝合金门窗十大品牌 广东居室铝门十大品牌 CCTV上榜品牌”等荣誉称号或排名的真实性,当事人对外宣传的“中国铝合金门窗十大品牌 广东居室铝门十大品牌 CCTV上榜品牌”等内容与事实不符,构成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云城区适怡居门窗店在经营活动中,发布上述宣传字样、宣传画报、宣传牌匾时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刘金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云城区适怡居门窗店的市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3张。证明:2020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城区适怡居门窗店进行执法检查的情况; 3、2020年2月18日对刘金华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云城区适怡居门窗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基本情况。4、加盟合同书1份、怡发门窗经销商合同1份、收据复印件2份。证明:云城区适怡居门窗店与广东怡发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出证人确认和证实。
2020年2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罚告字〔2020〕4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云城区适怡居门窗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云城区适怡居门窗店属初次违法,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未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的规定,责令
云城区适怡居门窗店改正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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