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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处字〔2020〕4号)
发布日期:2020-02-14 15:09:05 信息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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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处字〔2020〕4号




  当事人:陈志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广东省罗定市**********************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志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1282*******4538     

  联系电话: 150*****572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广东省罗定市**********22号

  经查,陈志坚在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月27日向云浮市云城区广康大药房销售了**只无中文标识商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无厂址和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口罩产品,销售金额**元。2020年2月7日,经分管领导同意,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行政强制措施: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管理人员冯海姗提供与供货人陈志坚的微信聊天及转账退款记录共3份,证明陈志坚销售涉案口罩数量及金额给云浮市云城区广康大药房的事实,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陈志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由陈志坚签名并辨认云浮市云城区广康大药房现场发现的口罩及口罩外包装等有关情况的图片共5页,证实陈志坚销售给云浮市云城区广康大药房销售的口罩是无中文标识商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无厂址和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陈志坚《询问笔录》2份,证明其销售涉案口罩及无照经营的事实;

  证据五:质量负责人刘永忠、管理人员冯海姗的《询问笔录》共3份,相互印证陈志坚销售及云浮市云城区广康大药房购进销售涉案口罩的事实;

  证据六:其他证据材料若干份。

  2020年2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市监听告字〔2020〕1号)。当事人在签收上述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陈志坚销售无中文标识商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无厂址和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口罩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此外,当事人在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口罩产品经营业务,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案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元,因陈志坚已于2020年2月5日将涉案的货款**元退回给云浮市云城区广康大药房,故违法所得不予认定。

  鉴于陈志坚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销售无中文标识商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无厂址和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口罩,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按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陈志坚立即停止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对陈志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陈志坚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罚决定:处4800元的罚款;

  2、对陈志坚无照经营的处罚决定:处7000元的罚款。

  3、以上罚款合计118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区任何一间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2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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