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持续掀起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热潮,提升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即日起“西安政法”新媒体将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普法50问系列报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法条为基础,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简要解读,并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形成清晰、直观、易懂的阅读效果。一起来学习吧!
Q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意义?
答:【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有组织犯罪严重侵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一直以来,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与反有组织犯罪有关的防范、治理和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缺乏,客观上影响了打击黑恶势力效果。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立足我国国情,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是推进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法治化、长效化的重要里程碑。
Q2: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答:【第二条 第一款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规定的有组织犯罪应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
一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也包括恶势力组织犯罪。
二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成立、发展犯罪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
Q3: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答:【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参考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1、组织特征:稳定性、规模性、严密性。
2、经济特征:攫取经济利益手段具有多样性,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3、行为特征: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等,数量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出于组织意思或利益,被组织认可。
4、危害性特征: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并具有重大性。
恶势力组织的特征参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但不要求经济特征。
Q4:“软暴力”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吗?
答:【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本法明确将“软暴力”作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对有组织地以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围而不打,打而不伤、伤而不重”的软暴力方式进行了界定。
Q5: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分工要求?
答:【第六条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根据本条,相关机关需分工负责,既相互配合协同,确保形成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强大合力,又相互制约监督,有效防止包庇纵容、违法办案等情况的发生,从而共同推动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Q6:各政府部门在反有组织犯罪中的职责?
答:【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不仅强调政法机关履行职责,各政府部门也负有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预防和治理任务。
Q7:反有组织犯罪的责任主体和相关分工有什么特点?
答:【共防共治,群众路线。】
本法第六条不仅规定了相关机关的职责,也强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第九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职责。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第六十一条同时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这些规定体现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理念。
Q8: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了哪些保障?
答:【第五十八条 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
组织保障: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协同、齐抓共管。
制度保障:立法制度,细化措施。
物质保障:专项资金,其他资金,装备建设。
Q9:人民群众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怎样的重要性?
答:【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
有组织犯罪是对于任何众多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潜在威胁,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作为整个社会的一分子,无论是单位还是公民个人,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都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防止其遭受犯罪组织的打击报复。
Q10: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答:【第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离不开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的意义在于:
第一,对他们的行为给予肯定,通过表彰和奖励的形式进行一次法律宣传,大力弘扬这种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社会氛围。
第二,通过表彰奖励也能够有效调动整个社会和公民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来源:罗平警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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