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
二、程序
(一)案件受理与审查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而启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1.当事人
(1)请求人
请求人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①专利权人是指该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
②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2)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共同请求人或共同被请求人
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①涉案专利权有 2 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②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受理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②有明确的被请求人;③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④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⑤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⑥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①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②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③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受请求人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发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请求人发送《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3.受理材料的审查
(1)请求人的资格审查
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
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与原件进行核对:
①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请求人是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关身份证件,并按要求履行相关公证手续。
请求人是外国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 并与原件进行核对。其中,如果请求人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请求人有独立的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权,则请求人还需提交专利权人放弃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权利的书面声明。
(2)明确的被请求人
明确的被请求人一般指有确定的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有确切的住址或者地址。被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要提交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信息查询相关材料。
(3)请求书
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并分别立案。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①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②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③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比对(应写明侵犯的具体权利要求项);侵权事实方面,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④证据材料清单。⑤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 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4)授权委托书
请求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5)专利证明文件
①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
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专利证书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并提供专利证书原件以供核对。
②专利法律状态证明
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等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有效的证明。
③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6)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是指请求人提交的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请求人应当在提交请求书的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 并对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在已提交的证据足以立案的前提下,请求人另有部分证据无法即时提交的,可以延长至口头审理日前提交。
4.立案步骤
(1)审查与报批
请求人提交证据材料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立案审核,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填写《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经办案科室负责人审核,办案科室负责人经审查认为可以立案的,应当指定 3 名或 3 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2)制作并送达文书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予以立案的,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编写案号,制作《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并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请求人送达《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自立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要求被请求人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部门负责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通知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就请求处理的事项另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答辩书
①答辩书提交时间:自被请求人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答辩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②答辩书提交数量: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当事人数量提交副本。
③答辩书形式:答辩书上无被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应当通知被请求人在 3 日内重新提交,否则视为未提交答辩书。
④转送答辩书:被请求人提交书面答辩书的,执法人员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⑤被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被请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⑥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要求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证据调查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也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三)案件审理
1.审理程序
(1)口头审理的决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并确定合议组组长、成员。
(2)口头审理的通知
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程序中,确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口头审理回执》。《口头审理通知书》及《口头审理回执》应当确保当事人在口头审理3 个工作日前接收到。
②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③《口头审理通知书》的送达。
④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口头审理的,视为撤回请求;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3)口头审理
第一阶段:口头审理开始
①宣布口头审理开始。
②宣布口头审理纪律。
③简要介绍案由。
④双方当事人分别介绍各自信息。
⑤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⑥宣布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名单,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是否请证人出庭作证或请求实物演示。
第二阶段:口头审理调查阶段
口头审理的调查阶段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①请求人陈述和被请求人答辩。
②质证,由请求人、被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调查取证的情况)分别出示证据。 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③进行专利侵权比对。
④总结双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
⑤最后意见陈述。
⑥调解。合议组应当就是否同意调解征求双方意见。
第三阶段:口头审理结束
合议组组长宣告口头审理结束,双方当事人在核对完口头审理笔录后逐页签字并注明日期。
2.证据交换与质证
证据调查程序一般包括提供证据、交换证据、当事人质证和证据审核认定等环节。提供、交换证据通常发生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案件审理时原则上先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发表质证意见,之后,由合议组结合全部证据的调查结果和案件事实的辩论结果最终认定案件事实。
3.结案
(1)结案形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在调查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结案。
根据案件处理结果,结案形式包括:
①作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②调解结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③撤销该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2)结案时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 1 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案件办理期限。对因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处理。
(3)结案文书送达
结案文书(《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形成后,送达当事人。
4.执行与公开
(1)行政裁决的效力
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裁决的执行。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①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②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③作出行政裁决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自觉履行与现场监督
当事人自愿履行行政裁决的,应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合议组可以指定 2 名成员现场监督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当由在场当事人和在场执法人员签名。
(3)申请强制执行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知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案件信息公开
对于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行政裁决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自作出行政裁决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等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因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要在行政裁决变更或撤销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三、办理地点
云浮市云城区城北富善路1号408室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联系电话:0766-8923598。
四、救济途径
不服我局作出的专利行政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附件: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申请材料目录
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附件1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2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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