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二、行政许可项目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二)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四、提交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验资报告。
五、提交文件的要求
提交文件应当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复印件应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同时,提交文件为外文的,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规定的文件。
(二)所在地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在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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