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以下条件:<br>
——经审批机关批准<br>
——投资者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br>
——投资者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br>
——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br>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br>
——有公司住所。<br>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以下条件:<br>
——经审批机关批准;<br>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br>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br>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br>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br>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br>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r>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br>
——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br>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br>
—— 有公司住所。<br>
温馨提示:凡持有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印章具备以下备件: 1、新成立的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单位证明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印章样模; 2、私营和个体企业须持由法人写出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附印章印模和数量。私营企业须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个体企业须到工商部门开具证明后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办理; 3、申请刻制企业各类专业章须持本单位出具证明一式二份、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公章须具各以下条件: <br>(1)持市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有效凭证,并出具申请刻制印章证明一式二份,附印章样模及数量; <br>(2)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公章,持市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出具刻章证明一式二份,附印章样模及数量;<br>(3)外地驻穗机构、境外企业驻穗办事处申请刻制公章,凭登记证和派机构出具的刻章证明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