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互转的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提交文件要求;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登记事项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原企业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予保留;需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按照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文件要求办理。
l 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
登记条件
(一) 外国(地区)投资者取得内资企业股权;
(二) 经营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三) 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四) 中国大陆投资者不得含有国内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等,中国大陆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五) 原登记主管机关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应提交的文件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 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 中国大陆投资者不得含有国内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等,中国大陆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6) 原登记主管机关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l 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登记条件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应提交的文件
⑴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⑶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通知书;
⑷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⑸营业执照正、副本;
⑹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l 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其办事机构的设立登记
条件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原设立的办事机构应设立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机构。
应提交的文件
(1) 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如机构的登记主管机关与机构隶属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相同,不需提交);
(3) 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4)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 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
(6)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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