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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做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和省有关部署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阶段暂停实施原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恢复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征缴,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执行为0.2%、0.4%、0.6%、0.8%、0.9%、1.0%、1.2%、1.4%,待省出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再按照其规定予以实施浮动管理。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