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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实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云浮市实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验收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09〕54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7〕16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办法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和制度、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待遇核发办法和标准、统一基金管理和核算、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建立市、县(市、区)责任分担机制,遵循社会保险基金“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收支平衡。
(一)统一政策和制度。今后,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制度以及年度调整办法,由市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发文执行,各县(市、区)不另行制订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制度。
(二)统一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1.各险种的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10年8月起单位缴费比例为16%,2011社保年度下调为15%,用2年时间达到省的要求;个人缴费比例为8%;
机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2)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5.8%,个人缴费比例为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市年度调整的标准执行。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2%,个人不缴费。
(4)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村户籍人员个人不缴费)。
(5)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缴费。
2.缴费基数上下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从2010社保年度开始,下限至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以后每年提高5%,用4年时间将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到省要求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至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上限至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上限至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市年度调整的规定执行。
(三)统一待遇核发办法和标准。
1.待遇标准: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省、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2.待遇核发:社会保险待遇核发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在计算机系统上生成,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有关部门审核后发放。
3.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4.待遇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省、市的有关规定作相关调整。
(四)统一基金管理和核算。
1.基金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市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支出需要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2.基金结算: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算,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辅助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基金的预算和结算:市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市财政和地税部门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待遇支付和扩面征缴情况作出下年度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执行,年终进行结算和考核。
4.基金对账:财政、地税、社保部门每月应按险种征缴金额、上解财政专户金额、征缴的明细信息、到账确认等情况进行对账,每季度进行清算,年度进行结算。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管理。社会保险的业务严格按照省的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全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业务要求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市社保经办机构设立信息中心,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置信息终端。社保、地税、财政、银行、医院等相关部门实行联网、对接。
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实施社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时,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财政专户全部全额上划市社会保险基金各险种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后地税部门征收的各险种基金(扣除直接上解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直接上划市社会保险基金各险种财政专户。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各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立专门的稽核机构,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以维护基金安全。地税部门要负起全责征收的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全员参保,如实申报,全额征收。
(三)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有效内控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和基金预警机制。加强信息系统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施监督、防控、检查。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责任
(一)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政府仍是本地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扩面征收目标任务。
(二)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分险种年度结算,完成年度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部分险种基金出现收不抵支(不含上解省级调剂金),缺口部分由市级调剂80%,县(市、区)级财政负担20%。如果没有完成市下达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缺口部分由市级调剂20%,县(市、区)级财政负担80%。县(市、区)级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在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市补助县级资金或其它上级补助资金中扣缴,次年第一季度前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各级政府要将社会保障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四)历史遗留挤占挪用的社保基金由各级政府负责返还。纳入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社保基金赤字部分,可以从纳入市级统筹后当年基金统筹结余中冲减,在5年内尚未冲销的,由原统筹地政府在第6年内还清。
(五)各级政府要强化大局意识,妥善处理因社会保险引发的信访维稳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和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社保经办业务的正常运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五、其他事项
(一)上解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仍按原办法由各县(市、区)地税部门按规定直接上划。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工伤保险调剂金统一由市财政部门上划省级。省下拨的调剂金由市统筹使用。
(二)具体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本暂行办法从
(四)本暂行办法未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五)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