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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全方位促进我省就业增长,确保就业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努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把贯彻落实国发〔2009〕4号文与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8〕473号)和《印发“南粤春暖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09〕22号)等文件结合起来,切实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农民工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等一系列积极就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千方百计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深入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要将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与促进和扩大就业结合起来,在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同时,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充分挖掘就业潜力,更多地吸纳就业。完善珠江三角洲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对口劳务帮扶责任制,制订鼓励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向珠江三角洲地区转移就业。
(二)发挥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实施我省“新十项工程”项目建设和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新增就业人数和招用工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阶段性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费率,允许困难企业缓缴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四)实施全民技能提升储备计划。各地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需求,整合优化培训资源,加大技能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全体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要针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和在岗职工等群体,分别开展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减免费技工教育培训,培养与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相适应的技能劳动者队伍,力争全省每年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600万人次。
(五)大力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粤府办〔2009〕9号文,把创业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对创业的扶持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或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向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创业服务。
(六)做好重点人群的促进就业工作。一是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落实好粤府办〔2009〕34号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二是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要按照粤府办明电〔2008〕473号文和粤府办明电〔2009〕22号文的要求,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农民工就业形势的影响,采取有力措施,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发布、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一对一”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努力帮助农民工提升素质、实现稳定就业。三是扶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应缴费额的2/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对《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注明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延续相关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上述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延续相关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指导,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提前介入,引导企业依法裁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恶意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防止引发大规模劳资纠纷。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城镇新增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民工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逐级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在工作中不落实政策措施或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要及时问责,限期整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