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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局:
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这类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标准,安全隐患大, 交通事故多。为切实加强“变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广东省农业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农〔2017〕73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农业部门尚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变拖”,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态等状况,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报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报废条件
本市农业部门尚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变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注册登记时间满9年,配套动力为单缸发动机的“变拖”。
(二)注册登记时间满12年,配套动力为两缸以上(含两缸)发动机的“变拖”。
(三)行驶里程大于30万公里的“变拖”。
(四)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变拖”。
(五)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变拖”。
(六)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变拖”。
二、实施时间和报废回收点
(一)强制报废时间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二)报废回收点:二级或以上农机维修点;商务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变拖”报废政策。各县(市、区)农业农机监理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向“变拖”所有人及单位法人宣传政策规定,使他们早知情、早准备。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氛围。
(二)严格“变拖”报废时限要求。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自2019年3月1日起,停止对我市农业部门尚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符合报废条件“变拖”的年度检验服务,通知机车所有人及单位法人在三个月内办理机车报废注销手续;对满足报废条件但未主动办理机车报废注销手续的“变拖”公告注销牌证。
(三)从严做好年检。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受理“变拖”年检业务时,要认真核查机车交通违法信息,对道路交通违法、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办理年检。对逾期不检的“变拖”,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改装行为的“变拖”,必需恢复原状后进行检验,否则不予通过检验。对下一年度达到报废时限的“变拖”,年检时要提醒机主届时办理机车报废手续。
(四)加强上道路行驶“变拖”监督管理。农业农机执法(监理)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上道路行驶“变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过渡期内,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变拖”上道路行驶的,要加强监管,及时告知报废时限;对已经公告注销牌证的“变拖”,按驾驶报废机动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存在使用套用或伪造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用机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加大对使用“变拖”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督促他们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办理年度安全检验和缴纳保险,对达到报废年限的“变拖”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六)禁止“变拖”转户和用作他用。禁止“变拖”转户,禁止作为抵押物从事金融活动。
(七)加强我市外籍“变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管理。对在本市辖区内使用的“变拖”,各地要认真调查摸底统计,加强监管。
(八)建立属地管理和部门责任制度。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尚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拖”负监管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云浮市农业局
2018年9月11日
政策解读链接:《云浮市农业局关于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变型拖拉机实施强制报废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