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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28 10:54:00 文档来源:云浮市农业局 查看次数:- 【字体:

云浮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公告 

  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这类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标准, 安全隐患大, 交通事故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各级农业、公安、安监等部门对“变拖”专项整治文件的精神,加强“变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公民、法人、组织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6 月28日—7月7日,共10天。

  业务受理:云浮市农业局

  联 系 人:黄小霞

  联系电话:8923316

  传真电话:8923301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做好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做好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工作的意见》起草说明

云浮市农业局

2018年6月28日

附件1:

关于做好变型拖拉机强制 报废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农业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和广东省农业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农〔2017〕73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17〕696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这类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标准,安全隐患大, 交通事故多。为切实加强“变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巩固我市“变拖”专项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现对我市农业部门尚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变拖”,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态等状况,对达到报废规定的“变拖”依法依规实行强制报废。

  一、报废条件

  对目前我市农业部门尚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注册登记时间满9年,配套动力为单缸发动机的“变拖”。

  (二)注册登记时间满12年,配套动力为两缸以上(含两缸)发动机的“变拖”。

  (三)行驶里程大于30万公里的“变拖”。

  (四)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变拖”。

  二、实施时间和报废回收点

  (一)强制报废工作从2018年  月  日起执行;

  (二)报废回收点:二级或以上农机维修点;商务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变拖”报废政策。各县(市、区)农业农机监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相应政策,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向“变拖”所有人及单位法人宣传政策规定,使他们早知情、早准备。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氛围。

  (二)严格“变拖”报废时限要求。农业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自2018年  月   日起,停止对我市农业部门尚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符合报废条件“变拖”的年度检验服务,通知机车所有人及单位法人在三个月内办理机车报废注销手续;对满足报废条件未主动办理机车报废业务的“变拖”公告注销牌证。

  (三)从严做好年检。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受理“变拖”年检业务时,要认真核查机车交通违法信息,对道路交通违法、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办理年检。对长期脱检脱保、逾期不检的“变拖”,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改装行为的“变拖”,必需恢复原状后进行检验,否则不予通过检验。对下一年度达到报废时限的“变拖”,年检时要及时提醒机主停止购买下一年的机车保险和及时办理机车报废手续。

  (四)加强上道路行驶“变拖”监督管理。农业农机执法(监理)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上道路行驶“变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过渡期内,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变拖”上道路行驶的,要加强监管,及时告知报废时限;对已经公告注销牌证的“变拖”,按驾驶报废机动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存在使用套用或伪造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落实用机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加大对使用“变拖”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督促他们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办理年度安全检验和缴纳保险,对达到报废年限的“变拖”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六)禁止“变拖”转户和用作他用。禁止“变拖”转户,禁止作为抵押物从事金融活动。

  (七)加强我市外籍“变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管理。对在云浮市境内使用的“变拖”,各地要认真调查摸底统计,加强监管,督促机主回注册登记地办理报废或年检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属地管理和部门责任制度,各县(市、区)农业农机监理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尚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拖”负监管责任。

  (二)加强政策支持,争取地方政府发放报废更新补贴。

  (三)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云浮市农业局

2018年6月28日

附件2:

《关于做好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根据云浮市公安局 云浮市农业局《转发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档案及驾驶证档案交接的通知》(云公通字〔2005〕127号)文精神,这类车辆是要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因历史遗留问题,我市农业部门还有部分车辆尚未移交。因这类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标准, 安全隐患大, 交通事故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农业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和广东省农业厅等三部门《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粤农〔2017〕73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17〕696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变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较大以上农机安全事故发生,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参照阳江市等已开展强制报废工作的做法,结合实际,起草了《关于做好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对“变拖”限期淘汰,加快淘汰非法车辆工作的部署要求。去年5月,为深刻汲取2016年贵州“4·29”(13人死亡、12人受伤)、山东“8·11”(11人死亡、21人受伤)“变拖”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7〕3号),提出:各地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存量变型拖拉机的管理,从严做好年度检验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验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变型拖拉机,要严格执法,坚决不予通过。各地要设定存量变型拖拉机的淘汰期限,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限期淘汰存量变型拖拉机。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通过折价回购、发放报废更新补贴、置换合法车辆等方式,加快淘汰非法车辆。去年12月,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17〕696号)要求:有“变拖”的地级市,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机动车管理要求,加快出台当地“变拖”强制报废标准,从严做好年度检验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验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变拖”,坚决不予通过。力争“十三五”期间,淘汰全省现有存量的“变拖”。

  (二)结合我市农业部门存量“变拖”的实际情况。据统计,我市农业部门现有尚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拖”85台,其中2006年登记注册33台,2007年登记注册52台。这些“变拖”使用时间长、机械明显老化,安全技术状况差,给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除了少数“变拖”从事农业作业外,绝大多数从事建设工地、林场等砂土石、木材的装运,超载严重,有的核定载重1吨的装10吨,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达1000%,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为了减少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出台“变拖”强制性报废意见迫在眉睫。

  二、起草过程

  我市在今年3月,就开始谋划《关于做好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工作的意见》的编写工作,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认真收集整理材料,结合中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存量“变拖”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形成了《关于做好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关于做好变型拖拉机强制报废工作的意见》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报废条件,明确了:达到以下4个条件之一的,必须强制报废。

  1.注册登记时间满9年,配套动力为单缸发动机的变拖;

  2.注册登记时间满12年,配套动力为两缸以上(含两缸)发动机的变拖;

  3.行驶里程大于30万公里的变拖;

  4.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变拖。

  预计到2019年,我市农业部门尚未未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变拖”将全部报废,达到省“十三五”期间淘汰现有存量“变拖”的要求。

  第二部分是实施时间和报废回收点,明确了强制报废的实施时间为  年  月。报废回收点为二级或以上农机维修点;商务部门认定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三部分是工作要求,明确了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广泛宣传“变拖”报废政策。主要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向广大“变拖”所有人及单位法人宣传政策规定和“变拖”替在的安全隐患,使他们早知情早准备,营造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氛围。二是严格“变拖”报废时限要求。主要是从实施时间起,停止对农业部门尚未未移交的符合报废条件的“变拖”的年度检验服务,通知机车所有人及单位法人在达到报废条件的三个月内办理机车报废手续;对满足报废条件未主动办理机车报废业务的“变拖”公告注销牌证。三是从严做好年检。主要是农业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受理“变拖”年检业务时,要认真核查机车交通违法信息,对道路交通违法、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办理年检。对长期脱检脱保、逾期不检的“变拖”,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存在违法改装行为的“变拖”,必需恢复原状后进行检验,否则不予通过检验。对下一年度达到报废时限的“变拖”,年检时要及时提醒机主停止购买下一年的机车保险和及时办理机车报废手续。四是加强上道路行驶“变拖”监督管理。主要是农业农机执法(监理)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上道路行驶“变拖”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在过渡期内,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变拖”上道路行驶的,要加强监管,及时告知报废时限;对已经公告注销牌证还继续行驶的“变拖”,按驾驶报废机动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存在使用套用或伪造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落实用机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主要是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加大对使用“变拖”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督促他们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办理年度安全检验和缴纳保险,对达到报废年限的“变拖”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六是禁止达到报废时限的“变拖”转户和用作他用。主要是禁止“变拖”转户和作为抵押物从事金融活动。七是加强我市外籍“变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管理。主要是对在云浮市境内使用的“变拖”,各地要认真调查摸底统计,加强监管,督促机主回注册登记地办理报废或年检手续。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明确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属地管理和部门责任制度,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变拖”负监管责任;二是加强政策支持,争取地方政府发放报废更新补贴;三是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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