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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2024年,我市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紧紧围绕“三农”中心工作,聚焦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尽责,扎实开展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警示效应强的案件,有效维护全市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从本年度全市查处案例中评选出5宗典型案例,含农资打假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予以公开发布,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3日
案例一
云浮市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假、劣兽药案
2024年1月11日,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执法人员到云浮市某兽药有限公司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兽药及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有17瓶重症咳喘王无生产日期、无有效期、无兽药生产批准文号等。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依法对云浮市某兽药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劣兽药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有待销售兽药重症咳喘王17瓶,生产厂家标示为某国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生产日期,无有效期,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该兽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为假兽药。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和第三项“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为劣兽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壹拾柒瓶(17瓶)重症咳喘王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肆元(24元);3.处以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元(48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零肆元(504元)。
案例二
广东某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修改
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案
2024年8月12日,新兴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农业农村局移交来的案件线索材料,反映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李先生(联系电话132****2247)投诉举报称其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广东某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肥料,产品包装适宜农作物与登记证不符。
8月22日,新兴县农业农村局以广东某植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决定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启用新的肥料登记证(证号:农肥(2010)准字1695号),登记证适用于:水稻、小麦、玉米、花生、菜心、柑橘、苹果、香蕉等等。2024年3月26日,生产某速效拉长素植物氨基酸肥料0.0756吨,已销售完毕,获款(违法所得)1965.6元。肥料产品包装标签显示使用作物:大蒜、圆葱;豆类:四季豆、芸豆、豆角、荷兰豆等;瓜类:黄瓜、苦瓜、冬瓜、节瓜、丝瓜等;茄果类:辣椒、茄子等。启用新的肥料登记证后,当事人仍继续使用原来的肥料产品包装,导致了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推荐适用作物与登记批准不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新兴县农业农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叁拾壹元贰角(¥3931.20)。
案例三
黄某销售假冒伪劣肥料案
2024年7月4日接到群众举报,罗定市农业农村局、附城街道办事处、附城派出所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在附城街道建业路罗定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右后方卓某自建房查获一批疑似假冒伪劣肥料。同日,罗定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黄某销售假冒伪劣肥料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现场存放的“铵态氮颗粒肥料”包装袋上没有标识生产许可证号、肥料登记备案号等内容,而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该批次肥料的进销台账、生产许可登记备案等相关资料。“铵态氮颗粒肥料”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O/FMD003-2024 对“铵态氮颗粒肥料”定义的范围为“以氨为主要成分的铵态氮颗粒肥料”,定义的产品质量要求只对氮(N)的质量分数作出要求。且当事人销售的“铵态氮颗粒肥料”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只是“N>10%”未发现标明有其他元素及成分信息,至此认定“铵态氮颗粒肥料”产品属于单一氮元素肥料。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铵态氮颗粒肥料”产品执行的是企业标准,且是单一氮元素肥料,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内规定的免于登记的产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铵态氮颗粒肥料”产品需依法进行登记管理。罗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网站未查询到“铵态氮颗粒肥料”委托生产厂家(中山市某化肥有限公司)和生产厂家(玉林市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铵态氮颗粒肥料”产品的登记备案信息,且“铵态氮颗粒肥料”产品外包装上亦未标明有肥料登记证号信息,至此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铵态氮颗粒肥料”属未依法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肥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之规定。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云浮市农业农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之规定。罗定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肥料“铵态氮颗粒肥料”26.240吨(656 包,40kg/包);2.处涉案肥料产品货值金额31900元的1.2倍,计 3828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已销售肥料产品共6包:25 元/包);罚没共计38430元。
案例四
廖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案
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于2024年1月12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1批次草莓进行监督抽样。1月2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批次草莓的检验报告(编号为KJC240064)、检验结果告知书(云区农农水检验〔2024〕告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云区农农水种植〔2024〕1号),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并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追回已销售的不合格草莓。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依法对廖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云浮市云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6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元)。
案例五
韦某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
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7月22日,云浮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兴县车岗镇布马村的韦某种植户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查,“豇豆”经云浮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该样品所检项目“灭蝇胺”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2763-2021的技术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现场送达韦某种植户。韦某种植户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G-2407-003)后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验。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对韦某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韦某于新兴县车岗镇布马村租赁布马村委27亩土地用于种植蔬菜。其中用于种植豇豆的2亩土地,种植的豇豆2024年4月初开始下种,6月初左右开始采摘上市,在7月22日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抽查的时候共采摘了约50斤(25千克),销售价格为每斤2元(4元/千克)。韦小角在种植豇豆时用了灭蝇胺等农药。
当事人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2年修订后省市均还未进行相应的自由裁量标准修改,故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过罚相当原则,当事人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为农户,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行为,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调查,违法程度属于轻微,应当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云浮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圆整(¥100.00)。